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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为招标投标流动不相符执法、行政律例划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投诉。
2.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需要的证实质料。
二、处置
1.行政监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事情日内决议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作出书面处置决议;
一、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为招标投标流动不相符执法、行政律例划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投诉。
2.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需要的证实质料。
二、处置
1.行政监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事情日内决议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作出书面处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