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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治理设施》(国家生长改造委令第11号)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谋划治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流动。主要包罗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谋划治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谋划治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牢固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添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