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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的股东(大)会、党委会、董事会、总司理办公会等内部决议机构,对本企业境外投资推行响应治理职责。内部决议机构应该重点关注以下财政问题:
①境外投资设计的财政可行性;②增添、削减、整理境外投资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财政收益和风险;③境外投资(项目)财政卖力人人选的胜任能力、职业操守和任职时间;④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⑤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税务合规性及税收风险;⑥其他重大财政问题。
(2)国有企业应当在董事长、总司理、副总司理、总会计师、财政总监等企业向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政事情的卖力人。以确保决议层有专人负担财政治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