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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享受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税收待遇时,缔约国住民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举行受益所有人的认定。
一样平时来说,下列因素晦气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断:
(1)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区域)住民,“有义务”包罗约界说务和虽未约界说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2)申请人从事的谋划流动不组成实质性谋划流动
(3)缔约对方国家(区域)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现实税率极低
(4)在利息据以发生和支付的乞贷条约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署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乞贷或存款条约